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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093號

抗告人
即原告
群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森雄(原曾龍雄)
相對人
即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訴訟代理人
陳宜君
相對人
即被告
丁予康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秋雄

上列抗告人因與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予康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四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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