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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17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家淳

上訴人
即被告
禾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承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本源即陽銘鐵材行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4,9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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