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18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185號
- 原告
- 何醒民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然未記載被告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且原告亦未記載被告之住所或居所,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年籍、身分證字號、住所或居所,並檢附最新有記事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