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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陳瑜
  •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 被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48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昇靜間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4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書 記 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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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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