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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朱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瑞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7,7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80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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