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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大林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茱絨
訴訟代理人
林詩偉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鄭淑玲

      林蔡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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