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201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林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茱絨
- 訴訟代理人
- 林詩偉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伯燿
- 訴訟代理人
- 鄭淑玲
林蔡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柒佰伍拾肆元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