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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

返還投資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李宜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371號

上訴人
被告
智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文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吳榮鎮 住屏東縣○○鄉○○路00號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於民國105年2月19日交予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受僱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法 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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