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3738號
- 原告
- 龍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嘉緣
- 被告
- 璞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德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9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於原告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處所,由德倫聯合律師事務所之徐珊琳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詢問簡答表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