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42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立穎企業社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4260號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凃旻佐 被 告 立穎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人 楊鎮州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立穎企業社、楊鎮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7,84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3,53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03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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