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8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8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洪信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政隆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760,000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160,1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