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2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張明輝

上 訴 人即

被告
信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進鴻塗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進鴻塗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對本院第一審判決駁回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