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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03 日
  • 法官
    劉宇霖

  • 當事人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2372號原   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愛版音樂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基督教以琳書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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