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

交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

上訴人
蔡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彰宏間請求交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