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
- 上訴人
- 蔡彰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彰宏間請求交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四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參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