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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蔡和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原告
鄭敏輝
訴訟代理人
吳桂鳳
被告
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際數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慶成
訴訟代理人
陳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應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玖拾元。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95 元(即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遷讓之房屋之價額,有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30,700元,此有本院之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之29,590元,應予退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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