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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
    蔡和憲

  • 上訴人
    鄭敏輝與被上訴人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對於中華民國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00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敏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博國際健康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慧達國際數位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6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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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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