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146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劉宇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4146號

上訴人
宥達利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江龍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