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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464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4645號

原告
李麗珠
被告
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萬居
法定代理人
詹 鳳
法定代理人
楊期閎
法定代理人
盧盈璇
法定代理人
詹新芳
送達代收人
林黃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民國89年8月2日經臺北市政府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函撤銷登記,有該公司資本資料在卷可稽(見本卷第31頁第32頁),應行清算,然本件於本院查無清算事件(見本院卷第47頁),而被告之全體股東為詹萬居、詹鳳、楊智曄、盧莞舒、詹新芳,有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股東名單可稽(見本院卷第32頁反面),依上開規定,應以詹萬居、詹鳳、楊智曄、盧莞舒、詹新芳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原告主張:80年9月初訴外人盧盈璇說要拿被告的票給原告向原告調錢,盧盈璇分別於80年9月8日、同年月10日、同年月15日在原告家中交付附表編號1、2、3之支票給原告,原告同時交付票面金額之現金予被告盧盈璇。原告因此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原告並不清楚盧盈璇如何取得系爭支票,僅知道盧盈璇為被告公司5位股東之一。原告沒有將系爭支票提示付款,有於81年1月向盧盈璇請求兌現系爭支票,盧盈璇表示要延期還款,直至104年2月17日原告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56萬9,000元,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被告則以:因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距離系爭支票發票日均已超過1年,原告據系爭支票之權利均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且支票已超過15年已罹於時效,被告主張時效抗辯。又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業已於89年8月2日建商二字第00000000號向主關機關辦理撤銷登記,詹新芳、詹鳳等未曾擔任泰源通信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職務,當時盧盈璇(即原告之女)說要用被告詹萬居的名義開公司跟簽發票據,被告實際上是盧盈璇經營,被告沒有向原告借款,原告應舉證證明確實有交付借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按支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依票據法第130條規定,支票之執票人應於該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1條第1項亦規定:「執票人於第130條所定提示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均明示其應為付款之提示,及為付款之提示而被拒絕時,始得對前手行使追索權。再依票據法第144條準用同法第95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尤明定支票應為付款之提示。同法第133條復規定:「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亦明示利息之起算日為付款提示日,如不為付款之提示,利息之起算,亦無所據。又發票人簽發支票交付受款人(執票人),實含有請其向銀錢業者兌領款項之意,而受款人受領支票自亦含有願向該銀錢業者提示付款之默示存在,從而其不為付款之提示,自係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依誠信原則,當不得逕向發票人請求給付票款,有最高法院71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㈡可稽。本件原告陳明就系爭支票並未提示付款(筆錄見本院卷第51頁反面),並有系爭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0頁、第34頁,正本業經當庭返還原告),依上開說明,原告既未向付款人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松山分行為付款之提示,為違背提示付款之義務,不得向發票人即被告請求給付票款。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及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付款人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提示日│
├──┼──────┼───────┼─────┼──────┼───┤
│  1 │80年9月8日  │台北區中小企業│PU0000000 │365,000元   │無    │
│    │            │銀行松山分行  │          │            │      │
├──┼──────┼───────┼─────┼──────┼───┤
│  2 │80年9月10日 │同上          │PU0000000 │100,000元   │無    │
├──┼──────┼───────┼─────┼──────┼───┤
│  3 │80年9月15日 │同上          │PU0000000 │104,000元   │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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