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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005號

返還認購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張明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05號

原告
黃致維(原名黃致為)
訴訟代理人
喬正一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吳東慶
被告
李惠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複代理人
林妤芬律師
被告
九成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認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張明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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