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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52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292號

原告
立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孝
被告
笙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延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笙揚工程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貳萬捌仟伍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叁仟伍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叁仟零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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