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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40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郭麗萍

原告
仲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志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視茂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柒佰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零貳佰零壹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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