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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267號

返還定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郭麗萍

上訴人
即原告
翔賀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華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捌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郭麗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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