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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蔡寶樺

上訴人
即被告
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風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繕本 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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