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7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大麥數位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德風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永泓音樂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4年11月 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繕本 1件俾送達對造,逾期不補,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