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27號
- 原告
- 達觀鎮A1社區管理委員會
- 訴訟代理人
- 廖敏媛
- 訴訟代理人
- 傅文齊
- 訴訟代理人
- 李欣和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國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韻律師
- 被告
- 季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秀美
- 訴訟代理人
- 郭睦萱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惟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逸凡
- 參加人
- 元野運動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宸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