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3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39號
- 原告
- 自轉星球文化創意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隆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家捷律師
- 被告
-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美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設於臺北市○○區○○路000 號7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