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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42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2號

上訴人
左秀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向偉間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42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原狀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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