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26號
- 原告
- 華霖創新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妍芬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有
- 被告
- 林嘉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42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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