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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63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胡宏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631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涂旻佐
被告
靖騰服飾店即高靖玲

      許銘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所宣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宣示判決筆錄事實及理由欄第九行關於「‧‧‧約定借款期限自103 年8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29日止,利率則按郵政儲金‧‧‧」之記載,應更正為「約定借款期限自103 年9 月10日起至105 年3 月10日止,借款利息依郵政儲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筆錄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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