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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6 日
  • 法官
    張明輝
  • 法定代理人
    莊育銘

  • 當事人
    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762號 原   告 怡泰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育銘 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佳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查原告於訴訟繫屬中之民國102年12月10日具狀追加訴之聲明 第1項請求被告返還車輛4輛,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共計新臺幣6,018,79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60,598元,扣除原告原繳納之新臺幣37,333元,尚需補繳新臺幣23,2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 335,780元+335,780元+839,418元+839,418元=2,350,396 元。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3,668,400元。 三、合計:2,350,396元+3,668,400元=6,018,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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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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