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子煌
- 訴訟代理人
- 張芳華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葉名宜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京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皇興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范春賢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之1
- 複代理人
- 吳家維 住臺北市○○路0段0號62樓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
- 范維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