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子煌
訴訟代理人
張芳華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葉名宜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複代理人
詹皇興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即反訴原告
1
法定代理人
范春賢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奕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之1
複代理人
吳家維 住臺北市○○路0段0號62樓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
范維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