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862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子煌
- 訴訟代理人
- 張芳華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葉名宜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京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詹皇興 住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優協賣場協銷企劃有限公司
- 即反訴原告
- 1
- 法定代理人
- 范春賢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奕勳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之1
- 複代理人
- 吳家維 住臺北市○○路0段0號62樓
- 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之
- 范維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裁定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經查,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