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79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9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吳濬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