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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周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原告
青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全凱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源律師
被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訴訟代理人
賴桂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10月20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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