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周美雲

上訴人
即被告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治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