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三合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治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青昊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萬8,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