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042號
- 原告
- 薛喬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郁鵬有限公司、賴惠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郁鵬有限公司、賴惠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繳裁判費3萬5,65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5,15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