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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248號

給付款項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寶樺

原告
智拓網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嘉玉
被告
三國網路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木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款項,依原告所提出之關鍵字排名合作經銷合約書第柒條第六項約定:「因本合約約定事宜所生爭執,雙方應本於誠信原則協商之,無法達成協商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是兩造合意因本件給付款項事件涉訟時應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法 官 蔡寶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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