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749號

減少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趙子榮

上訴人
即原告
陳汝漢
即原告
黃誠成
即原告
陶安仁
即原告
兼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黃正平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世邦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各為如附表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之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欄位之金額)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上訴人 │ 上訴利益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陳汝漢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
│ 黃誠成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
│ 陶安仁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
│ 黃正平 │ 6 萬9073元 │    1500元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