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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陳裕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原告
大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貴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代理人
蕭郁寬
被告
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懷良
訴訟代理人
林孫淯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原告固主張兩造約定之契約履行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文書證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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