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 原告
- 大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維貴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郁寬
- 被告
- 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魏懷良
- 訴訟代理人
- 林孫淯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原告固主張兩造約定之契約履行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文書證之。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