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
- 原告
- 昇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青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碩國際有限公司、沈亨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北簡字第931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碩國際有限公司、沈亨慶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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