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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4 日
  • 法官
    劉宇霖

  • 當事人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43號原   告 宜峯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承翰 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冠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零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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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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