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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08 日
  • 法官
    劉宇霖
  •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 當事人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286號原   告 廣多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萬肆仟伍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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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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