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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38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38號

原告
邦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尚浩

上列原告與被告颿達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計算式:1,750×4.94×16=138,32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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