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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文衍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398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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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奈米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叁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文衍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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