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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裕涵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劉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強滾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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