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30 日
- 法官陳裕涵
- 法定代理人陳鳳龍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35號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送達代收人 劉冠亨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強滾企業社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柒萬貳仟柒佰伍拾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肆仟陸佰陸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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