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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4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姚水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491號

原告
岳喜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典商索尼行動通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姚水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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