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5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24 日
- 法官蔡和憲
- 原告張益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535號原 告 張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紅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3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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