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01號
- 原告
-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吉誠、楊永康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0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吉誠、楊永康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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