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7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05號
- 原告
- 立詳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立信
- 被告
- 鄭吉誠
楊永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零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