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975號
- 原告
- 賴弘祥
- 被告
- 陳冠宇即金沙餐飲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及原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當事人欄之原告賴弘祥「住臺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1 」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北市○○區○○街00號7 樓之1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239 條規定,前開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所為之前開裁定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