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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官
    陳家淳

  • 當事人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訴字第30號原   告 昇陽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寬成 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律師 被   告 威宇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旭 訴訟代理人 周聖皓律師 黃豐玢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煥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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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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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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