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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葉詩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保險簡字第10號

原告
金川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雪玉
訴訟代理人
吳啟昇
被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因原告於民國104年7月20日具狀聲請傳喚其工務部經理楊潤田到場作證(待證事實為系爭保險事故時,楊潤田在現場目睹事故發生後之情況),本件仍有查明之必要,爰為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北簡易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葉詩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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